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延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簽約之當事人為舊金山電料行,請提出舊金山電料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請提出本件得向林延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