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洪建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6,18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6,24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