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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正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補正清晰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89,611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