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柔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第2項載明「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特約商(即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始得以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陳柔婷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