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獻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14條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