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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堂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三、請釋明114年7月16日請求相對人返還159,625元之各項請求項目及金額,並請逐一列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