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博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