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張信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潘怡璇、涂桓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潘怡璇給付新臺幣(下同)9,804元部分,請提出本金9,804元及逾期滯納金1,000元之計算式。
二、請求相對人相對人潘怡璇、涂桓桔連帶給付56,229元部分,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滯納金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租購契約書僅有約定,自遲延繳款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收遲延費用,及每月一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並無滯納金之約定)。
三、承上,請提出本金56,229元及逾期滯納金7,500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