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王光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原提出之影本就連帶保證人簽名部分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相對人王光明為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憑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