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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王光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原提出之影本就連帶保證人簽名部分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相對人王光明為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憑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