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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翁健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原提出之影本就約定利息、約定條款等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契約內容之借款憑據)。
二、請提出得主張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21,22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並請將本金、各項應給付款項,逐一列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