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諺君即林明興之繼承人
簡浩雲即林明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0,183元,及其中新臺幣99,779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