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淑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133,305元及158,983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