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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莊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美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查狀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7,3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惟未檢附有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