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沇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李沇瀚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相對人李沇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