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盧香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分別為新台幣11,596元、5,22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