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海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6,99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門號0000000000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6,1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