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債 務 人 戴坤模
送達處所:高雄旗山○○○00000○○○(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19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