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孟維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原提出之影本無法看出債權人及系爭契約之各項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