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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建茂、唐郁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312,923元,及得自民國103年8月1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