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建茂、唐郁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張建茂(現於法務部○○○○○○○○○)、唐郁翎(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