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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子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