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温宛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係請求返還借款:
㈠債權人雖已提出有匯款予債務人之證明,惟匯款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甚或是買賣價金、贈與等皆有可能,是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釋明(如借據等)。
㈡請提出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㈢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7,5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