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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整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伶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牡丹營造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牡丹營造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與狀載代表人劉燕蓁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林○○、潘俊旗給付之釋明文件(查狀附銷貨單之客戶僅牡丹營造有限公司),並具狀陳明債務人林○○之真實姓名、送達地址等足以識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資料及提出債務人林○○、潘俊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