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宏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00***993號、0900***041號電信契約,及得請求上開門號0900***041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046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88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