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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氏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233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