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蔡氏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958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20,371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號之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於114年12月11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其雖主張門號0000000000號係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惟並未提出換號之相關釋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