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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永恩即微笑汽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微笑汽車於主管機關之最新及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