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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永恩即微笑汽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微笑汽車之最新負責人已非邱永恩,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