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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承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或提出已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定合理期間催告相對人履行,而得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