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之讓與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37元,惟聲請人於本件請求之本金為59,199元,故請提出得請求超過債權讓與本金金額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