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阮芳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②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63,528元),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③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993,054元),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8計算利息、本息攤還方式及如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