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泳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㈠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與債務人交易毛雞5批(銷售總重量為69,116.667台斤)、㈡銷售予第三人楊○恆之單價為每台斤新臺幣(下同)45元、㈢匯款予債務人3,179,367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