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蘇正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現金卡債權(即本金新臺幣30,939元)得請求給付新臺幣30,939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帳戶明細、計算式及約定利息利率)。
二、請提出本件信用卡債權(即本金新臺幣19,200元)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