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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願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氏金蒙、陳家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氏金蒙有受相對人陳家安委任,有權代理相對人陳家安簽立給付仲介服務費同意書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