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石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500元、28,98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