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曾孟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15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182元,及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