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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A04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A03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A04)。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