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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鍾佳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及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