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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
二、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並重新陳報更正後之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
  ㈠報案內容應記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報案人。
  ㈡報案(當事人)簽名應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或出具委任狀,載明「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江建憲為代理人向警局報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