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
二、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並重新陳報更正後之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
㈠報案內容應記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報案人。
㈡報案(當事人)簽名應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或出具委任狀,載明「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江建憲為代理人向警局報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