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邑信建築生活館尤祖輝」)。
㈡發票日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所載「民國114年4月3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