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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百筌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彗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