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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榮」)。
二、請確認系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受款人欄記載「交臺銀代繳費用」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更正(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