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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民國114年12月8日之陳報狀,聲請人更正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故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應如聲請人補正狀具狀人處之用印「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嘉榮」),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銀行留存之正本亦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