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6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咨儀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葉芳瑞 住屏東縣里○鄉○○路00巷00弄0號
債 務 人 鄭志堅 住嘉義縣梅山鄉梅北村新市路82巷11弄
9號
債 務 人 薛伯育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之投保紀錄,經查債務人葉芳瑞、鄭志堅無投保紀錄,又債務人薛伯育住所係在高雄市鳥松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