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004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陳佳宜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債 務 人 合鴻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林阿束 住○○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陳元派 住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737巷8弄18
號5樓
債 務 人 陳林金菊 住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737巷8弄18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足執行費新台幣40,742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