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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60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鎧丞  
           住台北○○○0○000○○○     
債 務 人 德利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建發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寶燕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建發之保險資料,惟查債務人王建發設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