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928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閔靜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債 務 人 楊贄華 住雲林縣○○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惟查債務人設籍於雲林縣水林鄉,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