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00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白靈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白靈恩對第三人財政部國稅局三民分局之退稅款債權,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另有關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屏東財務組之薪資債權部分
,甫經本院另案114司執字第38541號執行,惟經國軍屏東財務組函覆債務人業已於113年9月6日退伍,故就此部分,本院不另予執行,附此敘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