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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芷伃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陳寶對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