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705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建憲  住同上
債 務 人 賀沛翎  住屏東縣○○鎮○○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賀沛翎於茂林實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號)薪資,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苓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